四种关于税收筹划的错误避税!

发表于:2021-10-12 17:26:38 阅读:1283次

    下面这四种税收筹划方式不是合理避税,直接就是偷税,一旦被税务稽查,后果很严重,可还是有企业的会计和老板还是这样做。


一、虚开发票

    虚开发票,这种方法是最直接的,不少企业利用虚开发票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,还有企业虚开发票给企业虚列费用,现在税务机构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假企业,假出口企业。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,现在又有企业虚开电子发票。这样做最后的目的都是为了给企业少缴税,这不是税收筹划,直接就是利用虚开发票偷税。


二、兼营免税、减税项目、不区别核算!

   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,兼营和混合销售不区分,纳税人兼营免税、减税项目的,应当分别核算免税、减税项目的销售额;未分别核算的,不得免税、减税。哪样缴税少选择哪个销售方式。会计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纳税筹划是最基本的税收筹划常识,不要歪曲税收优惠政策,歪曲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不是税收筹划,直接就是偷税。


三、内外两套账,一真一假!

    有些企业的会计为了给企业少缴税,就设置两套账来给做税收筹划,企业的外账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,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和日常企业的纳税申报。企业的内帐真实发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。很多企业设置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是偷税漏税不是税收筹划。


四、账外经营,个人私户隐匿财产!

     现在有很多企业实行返利销售,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,商家接到这些现金、实物后,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,更不作“进项税额转出”,形成账外经营,达到不缴税的目的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、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,隐匿公司财产不交税,这些行为都是偷税。

现在税务稽查越来越严,会计别再用这些方式,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给企业偷税,企业被稽查后,首先要补齐欠的税款,然后就是滞纳金和罚款,最后企业的法人和会计也会受到牵连。


《税收征管法》明确规定: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


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、已收税款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《刑法》: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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